【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】修正通知 修正內容:1.修正收費標準(如附表) 2.於113年11月11日實施(如發布令)
修正總說明
附表
發布令
1.營造業申請案件提醒:
為加強營建工程產出物分類及分流管理,將階段式檢附文件內容如下: 1. 112年11月1日起,檢附質量平衡圖(檢附總量計算與製程流程說明)。 計算網址【https://waste-tydep.net.tw/TY_WasteNew/MainPage/Cal_BuildWaste】
2. 113年2月1日起,追加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契約書或收容同意文件(需載明允收標準)及有現場分類者應提出現場分類應有設備或措施說明。
2.廢棄物清理畫書申請展延提醒:
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(下稱管理辦法)第9條規定略以,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(下稱廢清書)之有效期限為5年,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,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;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。因此請貴事業廢清書定期檢視有效期限,屆期將失效,另亦請貴事業檢視所檢具之廢清書是否須辦理變更,倘須辦理變更者,請提送廢清書之變更申請。
清除機構新申請、展延及變更等相關申請案件(包含申請中案件),於3月4日起恢復現場驗車程序。
修正詳情
因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修正,第11-1條規定事業機構新設、新提、重提、變更、異動或展延等相關申請案件(包含申請中案件),於4月18日起需於EMS系統檢附污染流向示意圖。
範例連結: https://water-division.tydep.com.tw/List/func4030#gsc.tab=0
法規連結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50084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O0050084&flno=11-1
請貴事業注意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」公告事項一及公告事項二規定,倘未依規定辦理者,將違反廢清法28條第2項,處新台幣6,000元至300萬以下罰鍰。
依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」第7條規定,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,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,應於完成設置後15日內,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。
變更後屬於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,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通過後15日內完成設置,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。
法規網址: 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6225
1.本系統設置目的,為便利書面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、再生資源利用檢核、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等審查作業,減少公文往返時間、紙本印製浪費、提升行政效率。
2.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結果均以電子郵件通知,環保局不再發函通知,審查通過後的內容請自行至環境部事廢申報系統查詢。
3.若您是收到環保局電子郵件通知案件補正者,提醒您,請先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“修正原申請內容”並確認後傳送,再登入本系統進行補正。
4.依據公告廢清書審查管理辦法作業規定,【廢清書申請案件】經環保局審核後要求補正資料,未於要求期限內補正(或經三次補正,總補正日30日為限)、未繳納審查費等以上情形,環保局審核後駁回該案申請
5.依據公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,【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】經環保局審核後要求補正資料,未於要求期限內補正、未繳納審查費等以上情形,環保局審核後駁回該案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