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請注意是否屬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
內容:
請貴事業注意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」公告事項一及公告事項二規定,倘未依規定辦理者,將違反廢清法28條第2項,處新台幣6,000元至300萬以下罰鍰。
依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」第7條規定,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,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,應於完成設置後15日內,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。
變更後屬於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,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通過後15日內完成設置,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。
法規網址: 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6225